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fā)布《上海海關關于浙江捷士特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Mickey Mouse device”商標權等毛毯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06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上海海關決定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人民幣5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8〕第067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浙江捷士特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029667UH
法定代表人:俞召軍
2018年4月15日,當事人委托上海通進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印度尼西亞一批毛毯。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使用“汽車總動員”圖案毛毯2520條和使用“米老鼠圖形”標識的毛毯3120條,價值8065.2美元。對于上述貨物,“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權權利人、“Mickey Mouse device”商標權利人迪士尼企業(yè)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貨物上使用的“汽車總動員”圖案事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貨物上使用的“米老鼠圖形”與商標權人注冊的“Mickey Mouse device”商標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人民幣52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19年5月15日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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