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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農康必硒”商標為何被判為“有欺騙性”?

日期:2019-11-05 14:47:37      點擊:

近日,北京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提出“中農康必硒”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餞”等第29類商品上,被商標局和原商評委以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為由予以駁回。

“中農康必硒”商標為何被判為“有欺騙性”?

原告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訴爭商標并無實際含義,未用以說明商品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具有欺騙性。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包含“硒”字,結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品原料中含有人體所需的營養(yǎng)元素“硒”,從而對商品的原料等方面產生錯誤認識,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法院對原告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

就像以上案例,香煙不能用“長壽”作商標,藥品不能用“萬能”作商標,服裝不能用“健康彩棉”作商標……商標取名不能隨心所欲,否則可能被判為有“欺騙性”!

什么是有“欺騙性”?

有些申請人在注冊商標的時候會碰到這樣的情況:要注冊的商標被認定帶有欺騙性而被駁回。這就是因為,提交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要求。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的。”此類不可申請為注冊商標的情形。然而,商標為什么會被認定為帶有欺騙性呢?

為什么會被認定為帶有欺騙性?

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判斷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可以從以下三點出發(fā):

一、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對商品特點的誤認包括:對商品(包括服務,下同)性質、商品質量、商品原料、成分、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工藝、技術特點、商品價格、規(guī)格、重量、數(shù)量、產制時間的誤認等。

二、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

對商標標志中含有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會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多個條款。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二)項分別規(guī)定了我國國名和外國國名(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比如,如果將“天山”使用在礦泉水商品上,就容易使公眾對礦泉水的產地產生誤認。

三、夸大但是不認定為帶有欺騙性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也規(guī)定:“有些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雖有夸大成分,但是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并不足以引人誤解。對于這種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將其認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標準需結合標志與商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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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gdyuanlong.cn/2019/hyxw_1105/3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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