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官網(wǎng)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關于東莞宇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Dior”等商標專用權(quán)的鞋、服裝等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關知罰字〔2019〕第4074號當事人:東莞宇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地址:東莞市鳳崗鎮(zhèn)雁田村鳳深大道68號國新大廈501房
法定代表人:謝繼治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34545354X4
2019年8月21日,當事人委托東莞市準捷報關服務有限公司申報轉(zhuǎn)關出口跨境電商商品一批,載貨清單號為5100494673827,貨物經(jīng)文錦渡口岸實際出口。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實際出口貨物中有以下未申報貨物:
1、標有“adidas”標識的鞋20雙;
2、標有“BOTTEGA VENETA”標識的鞋4雙;
3、標有“BURBERRY”標識的上衣20件;
4、標有“CHANEL”標識的圍巾5條、卡包3個、手袋15個、鞋5雙、雙肩包2個;
5、標有“Dior”標識的鞋50雙;
6、標有“GUCCI(圖形)”、“GUCCI”標識的衣服48件、卡包1個;
7、標有“LV”標識的手袋20個;
8、標有“Nike”標識的鞋60雙。
(以下稱上述貨物)
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14080元。
商標權(quán)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未經(jīng)商標權(quán)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didas”、“BOTTEGA VENETA”、“BURBERRY”、“CHANEL”、“Dior”、“GUCCI”、“GUCCI(圖形)”、“LV”、“Nike”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gòu)成出口侵犯商標權(quán)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境載貨清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現(xiàn)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xiàn)場筆錄、商標權(quán)人采取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陳述書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quán)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42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文錦渡海關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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