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0105民初15005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元氣森林訴稱其在飲料等商品類別上持有多個“燃”文字商標(以下并稱涉案四商標)。二被告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銷售使用“燃”字樣的飲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重大損失,故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包裝上發(fā)揮顯著識別作用的為“燃”文字,該標識與涉案四商標在字形、讀音上均十分近似,為近似商標。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元氣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標有特定的聯(lián)系,造成混淆。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元氣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標專用權行為;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元氣森林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5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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