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指當事人一方許可另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一定的地區(qū),以一定的方式實施其專利技術而訂立的技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采取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等形式。每種許可又可以按照實施方式分為生產許可、使用許可和銷售許可以及再轉讓許可等各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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