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申請注冊商標時,“在先申請”、“在先注冊”可能會成為決定我們申請的商標是否會被駁回的主要因素,通常很多駁回的原因都與“在先注冊/申請”的商標有關。
在先申請:“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在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文件以先,他人已向商標局提交了同類同名稱的申請文件但未獲得核準注冊的行為”
在先注冊:“指的就是在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文件以先,已有他人提前獲得該商標在同類別中的商標權”
當我們申請商標時已經遇到在先申請、在先注冊時,大概率上我們的商標已有他人提前注冊,那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怎么呢?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了防止權利沖突、避免產生侵權的行為,商標法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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