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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保全制度的意義是什么的信息

日期:2023-03-29 16:49:07      點擊: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義: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受到危害;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交易的訂立和進展。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保全制度的確立具有哪些現(xiàn)實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在于,它為合同責任的實行提供了物質基礎,保全了作為承擔合同責任基礎的責任財產,為將來的強制執(zhí)行做好了準備,否則如果債務人任意處分責任財產而無限制,那么合同責任也將無用武之地。同樣,特別擔保中人的擔保,不過是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之外增加了保證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已,同樣存在“責任財產”的保全問題,同物的擔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xù),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當條件具備時,債權人便當然地擁有保全的權利。從這一角度出發(fā),我們認為保全如同債權所具有的請求權、執(zhí)行權、保有權、處分權等權能一樣,應為債權固有的權能。債權保全制度與一般擔保、特別擔保相互為用,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周密細致化發(fā)展趨向,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是什么意思,通俗易懂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概述

合同保全制度從本質上講合同保全是一種債的保全,它“系債權人基于債主效力對于債務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種法律的效力,故稱為債之對外效力”。合同的保全是指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當減少,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法律行為的制度,叫債權人撤銷權。具體而言,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確立了由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合同保全制度,填補了以前立法上的一項空白。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第一,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所謂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后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效力,這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這說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但如果合同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

什么是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摘自合同法詞匯解釋)

法律中設定保全制度的意義在哪里?

法律主觀:

法律對于合同保全是如何規(guī)定的 《 合同法 》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 法院 1999年12月29日又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保全制度作了明確和細化,將有助于人們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合同保全制度。 (一)把握 代位權 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 債權人 對 債務人 的債權合法,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之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因為賭博、買賣婚姻違法行為形成債務,或因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已過訴訟時效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2.因果性。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要件。合同法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 仲裁 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笨傊?,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導致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3.期限性。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即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貨幣性。依照合同法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為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于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并且程序復雜,也有過多干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 上述四點被有的學者稱為代位權行使的積極要件。同時,代位權行使的消極要件則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同債務人的生活密切相聯(lián)系,不可分離,故對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了基于 扶養(yǎng) 、 撫養(yǎng) 、 贍養(yǎng) 、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 養(yǎng)老金 、 撫恤金 、 人身傷害 賠償、安置費等權利,這些都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網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合同保全的制度功能

正是基于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的認識,立法上設置合同保全制度就在于彌補合同擔保、強制執(zhí)行制度和違約責任制度在保證債權實現(xiàn)方面的不足。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合同交易的安全與便捷正日益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合同保全制度在這方面無疑會發(fā)揮它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講,合同保全制度有以下幾項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債務人的財產消極與積極的不正當減少。司法實踐中,經??吹皆诤贤P系成立后,一些債務人在欠下債務時,不是想方設法償還債務,而是采取一些不正當?shù)氖址ü室舛銈?。有的是將個人財產非法轉讓給第三者;有的則明知可以從第三人處取得一定財產,卻怠于行使權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還串通他人合謀隱藏、轉移財產規(guī)避債務,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設置對上述避債行為會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就為緩解減輕當前存在的較嚴重的“三角債”、“討債難”現(xiàn)象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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