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與混合銷售一直是困擾財務人員的一個問題,看似相似,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稅收概念,可千萬不要混淆哦,不然可能會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今天通過兩個小例子,明晰兩者的區(qū)別,趕快學習吧!
一、混合銷售
(一)含義:指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二)稅務處理
1.一般處理:從主業(yè)交稅的情況
( 1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2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特殊處理:分別核算納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兼營銷售
(一)含義: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二)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征稅;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計征 ;
三、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例子
【案例一】:張三去好又來商場購買了一臺抽油煙機,商場還提供上門安裝服務,商場既銷售抽油煙機,又上門提供安裝服務,這項行為有銷售貨物又有提供服務,所以是混合銷售;
【案例二】:張三去好又來商場購買了一臺抽油煙機,同時又在商場吃了炸雞,商場既銷售了貨物又提供餐飲服務,但是銷售貨物和提供餐飲服務沒有什么聯(lián)系,銷售抽油煙機和提供餐飲服務是獨立的應稅行為,應該分別核算銷售與服務行為,所以是兼營行為。
從以上兩個舉例你分清楚了混合和兼營的區(qū)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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