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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印花稅賬務處理方法)

日期:2023-04-18 17:28:02      點擊:

印花稅賬務處理方法

1、根據(jù)合同自行貼花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由合同書立人在合同書立或領受時自行貼花。

納稅人在購入稅票是做賬

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書立合同貼花時做賬

借:稅金及附加貸:預付款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要向當?shù)氐亩悇諜C關申請?zhí)顚懤U款書或完稅憑證,將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替代貼花。

這是做賬操作方式: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

同一種類的應納稅憑證,并要頻繁貼花的,應向當?shù)囟悇諜C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出具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shù)囟悇諜C關確定,但是不得超過1個月。

而且,凡是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局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然后裝訂成冊,和已貼印花或繳款書的一聯(lián)粘貼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p>

匯總繳納印花稅,每月計提印花稅,交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3、核定征收

根據(jù)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每月計提印花稅,作分錄,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實際繳納時,作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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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gdyuanlong.cn/baike/2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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