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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個異議人圍堵國酒茅臺(附復審決定)

日期:2018-08-20 14:52:59      點擊:

編者按:

2010年6月9日,國酒茅臺商標遞交申請;

2012年7月20日,國酒茅臺商標初審公告;

2016年12月20日,國酒茅臺商標異議結果:

(2016)商標異字第44772號不予注冊;

2018年5月25日,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復審:

[2018]第95669號不予注冊復審決定維持不予注冊結果;

2018年8月13日19:3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文稱茅臺集團已起訴:

《收案信息|五糧液等34方提出異議,茅臺集團注冊“國酒茅臺”未果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2018年8月13日22:07,茅臺集團官網(wǎng)發(fā)布聲明,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

《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

  訴爭商標:

 

  第33類“國”酒商標注冊人:

  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

(撤三待審中)驚不驚喜?刺不刺激?

 

 

  附不予注冊復審決定(被訴決定):

 

  關于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

  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95669號

 

  申請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見永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一:成都力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南國酒廠

原異議人三: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

原異議人四: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五:四川吉創(chuàng)營銷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六:陳光成

原異議人七:陳彬

原異議人八:中糧酒業(yè)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九:冶海濤

原異議人十:四川新聞網(wǎng)站

原異議人十一:肖璐

原異議人十二:北京鈞鼎新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十三:盧俊

原異議人十四:成都市錦江區(qū)太陽樹青年創(chuàng)意服務中心

原異議人十五: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十六:四川海諾誠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原異議人十七:河南泓潤商貿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十八:張秋萍

原異議人十九: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原異議人二十:黃修文

原異議人二十一:

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沱牌舍得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十二:深圳市羅湖區(qū)新嘉燁商行

原異議人二十三:上海浩澤貿易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十四:馬超

原異議人二十五:山西科貝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貝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十六:江蘇省泗陽洋源酒廠

原異議人二十七: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十八: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十九: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三十:吳忠山

原異議人三十一:王忠遠

 

申請人因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0000044772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委申請復審。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國酒茅臺”,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雖含有“國”字,但并不屬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雖含有“國酒”文字,但本案原異議人未提供充分證明申請人使用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具有欺騙性的證據(jù),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作為一個整體標志申請注冊,該商標中還包含了申請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茅臺”,因此該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的標志,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稱《廣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屬于我局法定職能審理范圍,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申請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人同意商標局關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認定,但不服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認定。

 

“國酒茅臺”是申請人以其馳名的“貴州茅臺”為基礎發(fā)展的優(yōu)質品牌。經(jīng)過三十多年的長期使用和持續(xù)廣泛宣傳,已經(jīng)成為眾所 周知的,帶動經(jīng)濟發(fā)展的,具備社會影響力且具有在先權利基礎的商標。

 

被異議商標注冊和使用不曾發(fā)生,也無跡象表明今后會對我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任何負面影響。

 

“國酒茅臺”基于歷史原因,是一個整體識記的標識。

 

商標局主觀認定其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含義,顯屬于有誤,應予以糾正。

 

“國酒茅臺”在包括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在內的眾多電視臺、廣播電臺播放了大量廣告宣傳中廣泛使用。

 

“國酒茅臺”商標在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qū)成功注冊,并未被認定存在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秩序等情形。

 

在先諸如“國”、“中華”、“皇家”、“英皇”這些詞匯使用在商標組合中,使用在產品上不能解讀為“最好的或者代表國家級別的”,在這種先例存在的情況下,商標局將“國酒”解讀為“國內最好的酒或者國家的酒”,這個理解是對這個詞匯的歪曲,也是對“國酒茅臺”商標的專有指向性的歪曲。

 

“國酒茅臺”商標自1984年開始存在并持續(xù)使用的歷史已經(jīng)有三十多年,從“國酒茅臺”商標的來歷、品質、相關公眾的認可度方面均足以彰顯該商標已經(jīng)形成良好的社會影響,提升了我國白酒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美譽度,對此客觀事實理應予以充分認可和尊重。

 

考量“國酒茅臺”商標的社會影響,不可以斷章取義,應當尊重歷史和傳統(tǒng)。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第33類的第8377467號、第8377491號、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系列4件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理由和證據(jù)完全一致,請求合并審理,并請求進行口頭審理本案,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其他具有類似情形商標的注冊情況。

  2、“國酒茅臺”在企業(yè)名稱和專賣店字號等處使用情況。

  3、“國酒茅臺”商標在我國香港、澳門地區(qū)注冊證。

  4、“國酒茅臺”商標的形成過程資料。

  5、“國酒茅臺”使用在外交活動中和被作為國禮贈送國際友人的證據(jù)。

  6、“國酒茅臺”所具有的獨特工藝和良好品質的證據(jù)。

  7、“國酒茅臺”屢獲國內外金獎等若干重大獎項的獲獎情況。

  8、關于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關聯(lián)關系的證據(jù)。

  9、最早公開出現(xiàn)“國酒茅臺”商標的報紙材料。

  10、“國酒茅臺”在主導酒產品上的使用情況。

  11、“國酒茅臺”在全國各地經(jīng)銷商簽訂的經(jīng)銷協(xié)議上的使用情況。

  12、“國酒茅臺”的產銷、納稅和創(chuàng)匯情況。

  13、“國酒茅臺”通過電視、廣播、網(wǎng)絡、戶外廣告、飛機廣告、列車廣告和建筑物進行的廣告宣傳證據(jù)。

  14、“國酒茅臺”在報紙、期刊、書籍中獲得的廣告宣傳、媒體報道。

  16、茅臺集團自辦的報紙、雜志、自編書籍對“國酒茅臺”廣告等宣傳。

  17、“國酒茅臺”新浪微博的宣傳情況。

  18、“國酒茅臺”商業(yè)活動廣告資料。

  19、消費者對“國酒茅臺”給予的認同資料。

  20、“國酒茅臺”對我國公益、體育、文化事業(yè)的貢獻和社會責任擔當資料。

  21、“國酒茅臺”獲得行業(yè)協(xié)會等認可的證據(jù)。

  22、用以證明“國酒茅臺”使用期間同行業(yè)良性發(fā)展情況資料。

  

  原異議人四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申請人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對此表示認同。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此前的評審案件中也秉持這一觀點。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是錯誤的,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帶有欺騙性。

 

  被異議商標整體上構成對酒商品質量和其他特點的描述,也缺乏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四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文字解釋及《釀酒科技》等文獻資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資料及

《中華商標》雜志相關資料、商標檔案等。

  

  原異議人六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對其質量等特點無疑超過了固有程度的表示,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規(guī)定。

 

  從商標意義上,“國酒”二字不是榮譽,而是代表產品的質量,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品質產生誤認,剝奪了其他同行業(yè)者公平競爭的機會,損害整個行業(yè)甚至其他行業(yè)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未對我國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九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中含有“國酒”可解讀為“國內最好的酒”,有借由國家之名打造聲譽之勢,這對白酒行業(yè)的其他企業(yè)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異議商標若被核準注冊,會損害到潛在企業(yè)的權益,申請人此舉搶占了公共資源,必將會造成極大的社會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

 

  被異議商標中含有“國酒”,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被異議商標易被消費者誤認為“國家級酒”,帶有欺騙性,易誤導公眾,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

 

  商標審查采取個案審查原則,某個商標是否予以核準注冊對其他商標的核準注冊并無拘束力。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十六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在市場上進行宣傳和推廣,已經(jīng)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任何違法行為都不應當因為存在時間久遠而變?yōu)楹戏ㄐ袨椤?/span>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若被核準注冊并使用,對同行業(yè)者極不公平,對白酒市場穩(wěn)定的競爭秩序具有極大的不良影響,被異議商標已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已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請求口頭審理本案,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十九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中含有“國酒”,該文字使用在商標中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容易誤導消費者和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利益,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和(八)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作為商標注冊后將使申請人不當?shù)墨@得壟斷性權利,損害其他酒類企業(yè)經(jīng)營者的市場份額和發(fā)展空間,有悖于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不利于整個中國白酒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會引發(fā)其他行業(yè)的紛紛效仿,將類似的不良影響輻射到其他行業(yè)。申請人常年并持續(xù)使用“國酒茅臺”系列商標的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巨大的社會不良影響。

 

  被異議商標還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及政府機關相關整治通知。

 

  原異議人二十一作為中國白酒行業(yè)具有傳統(tǒng)優(yōu)勢的三家白酒企業(y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四川白酒和中國白酒的形象,原異議人二十一認為無論在白酒產品的生產工藝、產銷量、市場占有率、社會貢獻等方面,申請人均無法擔當“國酒”之名。

 

  被異議商標本身含義與目前白酒市場的發(fā)展現(xiàn)狀明顯不符,商標整體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國酒茅臺”系列商標明顯帶有對商品質量的描述,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和(三)項的規(guī)定。

 

“國酒茅臺”屬于虛假宣傳,并存在貶低和排擠其他經(jīng)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相關經(jīng)濟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及相關報道資料。

  2、“國酒茅臺”初步審定后相關媒體報道。

  3、網(wǎng)絡媒體對申請人商標情況的相關報道。

  4、相關文字解釋及中國國禮盤點。

  5、《中國商標》相關雜志資料及部分國字頭商標不予注冊的情況。

  6、相關執(zhí)法資料及申請人相關言論。

  7、我國白酒劃分情況及原異議人相關知名度資料。

  8、相關案件駁回資料及法院判決等。

  

原異議人二十四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申請人在并未取得“國酒茅臺”商標權利的情況下,一直以“國酒茅臺”為名來對外宣傳,已經(jīng)構成虛假宣傳,這對于白酒行業(yè)的其他企業(yè)來說十分不公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若被核準注冊,勢必會造成極大的社會不良影響,其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另,申請人在無任何官方授權或權威許可的情況下以“國酒茅臺”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明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產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不應被核準注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自初審公告以來社會上議論紛紛,而大部分觀點都是對此事持反對態(tài)度。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五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中的“國酒”蘊含“國家級”品質白酒的含義,將其作為商標,顯然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若由申請人永久性獨占使用,勢必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商標局在2010年專門頒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對“國”字商標審查標準細化并嚴格要求。“國酒茅臺”作為企業(yè)字號獲得工商登記及在中國香港、澳門地區(qū)獲準注冊情況不屬于中國大陸地區(qū)《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進行實質審查和核準的前置條件,申請人所列舉的眾多企業(yè)銷售數(shù)據(jù)是對已發(fā)生客觀事實的描述,完全不能推定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不會產生負面作用。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七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以及商標局2010年發(fā)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

 

“國酒茅臺”的使用屬于一種贊譽,并不應獲得商標注冊予以權利保護。申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

 

“國酒茅臺”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的組成部分、廣告用語等使用并不能證明該種使用屬于合法使用,且申請人使用“國酒茅臺”無權利來源。

 

  申請人提出其他商標獲準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證明“國酒茅臺”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申請人在案證據(jù)均不能證明被異議商標應當獲準注冊。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八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申請人各項復審理由完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其觀點自相矛盾,同時其提供的所有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國酒茅臺”商標沒有不良影響。被異議商標中的“國酒”僅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其作為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申請人過年以來對“國酒茅臺”的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備受質疑,而“國酒茅臺”商標初審公告后社會各界更是紛紛反對,上述事實已經(jīng)充分證明了申請人在長期使用并持續(xù)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jīng)造成巨大的不良社會影響。

 

  另,“國酒茅臺”作為商標使用具有“夸大宣傳并具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中包含了“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指定使用在酒商品上缺乏商標應當具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還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

 

“國酒茅臺”商標的使用和注冊,已經(jīng)構成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性能等特點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屬于利用其獨占地位和使用“國家級”用語誤導消費者、排擠其他經(jīng)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

 

“國酒茅臺”若被核準注冊將完全違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規(guī)律,與國家有關機關的文件精神及相關管理規(guī)定相悖,其不但不符合實際情況,更會對原異議人和中國白酒產業(yè)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造成嚴重破壞。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七)和(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二十八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相關商標駁回文件及法院判決。

  2、中國國禮盤點和我國白酒香型的劃分。

  3、各地登記包括“國禮”等字樣的企業(yè)名稱。

  4、其他地區(qū)帶“國酒”等字樣商標核準情況。

  5、國內及國外相關商標注冊情況及詞典中文字解釋。

  6、國家名酒記錄及“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后的媒體報道。

  7、世界其他國家國酒的情況及《中國商標》雜志相關“國”字頭商標審理資料。

  8、政府機關相關執(zhí)法行動及工作通知資料。

  9、申請人相關公開言論、官網(wǎng)資料。

  10、原異議人二十八的知名度相關資料等。

  

原異議人二十九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原異議人二十九堅持在異議階段主張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觀點不變,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未違反上述規(guī)定錯誤,請求予以糾正。

 

  按照普通消費者的理解,“國酒”僅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被異議商標由“國酒”和“茅臺”構成,一般公眾在實際識別過程中只會將“國酒”視為茅臺的修飾,將茅臺酒誤認為是“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被異議商標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列舉的“國窖”等商標與本案被異議商標明顯不同,不能相提并論。被異議商標能否被登記為機構、組織名稱、企業(yè)名稱、專賣店字號與其是否具有商標可注冊性無關,被異議商標在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qū)是否獲準注冊與其在我國大陸地區(qū)是否具備可注冊性同樣屬于不同的問題,法律適用上不可相提并論。

 

  申請舉辦以“國酒茅臺”冠名的公益廣告大賽,和包含“國酒茅臺”文字的廣播電視宣傳本身就是違法使用,不能證明“國酒茅臺”獲得了商標的可注冊性。且現(xiàn)行《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也不能等同,應當分別對待?!稄V告法》明文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等用語。被異議商標作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標識,投入實際使用本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是否承擔社會責任與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沒有因果關系,“國酒茅臺”是否具有可注冊性與其他協(xié)會等“認可”無關。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不需要確切的證據(jù),“國酒茅臺”初審后社會聲討聲一片,可見“國酒茅臺”商標在實際中已經(jīng)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七)和(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三十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見:

 

  對“國酒茅臺”的理解應從消費者的一貫認知角度出發(fā),商標局認為“國酒”具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等評價性含義符合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習慣。“茅臺酒”知識中國諸多白酒的一種,其品質和工藝并未比其他酒品更為突出,即便曾被使用于一些特定的政治場合,“茅臺”也當不起“國酒”的普遍性稱呼。

 

“國酒茅臺”商標若獲準注冊,必然會產生不良影響。“國酒茅臺”獲批成組織機構名稱使用,以及被投放廣告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不能當然證明其注冊為商標無不良影響。社會各界對“國酒茅臺”的宣傳和使用早已產生諸多質疑,“國酒茅臺”商標注冊和使用無疑會對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現(xiàn)狀產生不良影響。

  

  原異議人二、三、八、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二十六在我委規(guī)定期限內均未提交意見。

  

  我委向原異議人一、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三十寄送的參加不予注冊復審通知書均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上述原異議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均未提交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異議商標于2010年6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開胃酒等商品上?! ?/span>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證明。

        

我委認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及《商標法》第七條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相應具體條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贅述。

 

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

二、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

三、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該文字成為申請人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占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二,

  被異議商標中雖含有“國酒”二字,但本案原異議人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使用被異議商標存在欺騙性或者誤導消費者的相關情形。故原異議人關于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之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委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

  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作為一個整體注冊,該商標中還包含了申請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茅臺”,被異議商標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故被異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

  

  另,被異議商標中雖含有“國”字,但其并不屬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故被異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部分原異議人提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委不予支持。

 

  關于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廣告法》等其他法律規(guī)定問題因不屬商標評審范圍,故我委不予評述。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案件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審理的當然依據(jù)。鑒于當事人在本案中已提交了充分的理由及證據(jù)來闡述各自觀點,我委也依法對當事人的相關理由及證據(jù)進行了全面審理,我委認為本案并無口頭審理的實際需要,故對申請人的此項請求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崔方明

陳輝

李艷燕

2018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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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gdyuanlong.cn/2018/hyxw_082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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