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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同名起紛爭,九陽亮劍捉“李鬼”

日期:2019-07-19 14:24:20      點擊:

愛好豆?jié){的消費者,對“九陽”豆?jié){機一定不會陌生。然而,該款豆?jié){機的生產商九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陽公司)卻在市場上發(fā)現(xiàn)了與自己的注冊商標“九陽”同名的豆?jié){機。因認為天津市北辰區(qū)某超市銷售含有“九陽”字樣的豆?jié){機,侵犯了自己對“九陽”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九陽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豆?jié){機,賠償九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同時駁回了九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商品同名起紛爭,九陽亮劍捉“李鬼”

同名商品引發(fā)爭議

據(jù)了解,第3407087號“九陽”商標由山東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農業(yè)機械、飼料粉碎機、木材加工機、豆?jié){機、電動制飲料機、家用電動榨水果機等第7類商品上。2008年6月11日,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九陽公司。第7315858號“Joyong 九陽”文字及圖商標由九陽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豆?jié){機、洗碟機、廚房用電動機器、食品料理機、家用電動打蛋器等第7類商品上。第5205567號“Joyong 九陽”商標由九陽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家用豆?jié){機、食品加工機(電動)、制食品用電動機械、廚房用電動機器等第7類商品上。

2009年4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九陽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7類商品上的“九陽”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7年12月20日,在天津市南開公證處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九陽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某超市購買了一臺豆?jié){機,并對現(xiàn)場和物品進行拍照。公證處對所購產品和票據(jù)進行封存,并出具了(2017)津南開證經字第1075號公證書。經仔細對比,該代理人發(fā)現(xiàn)涉案豆?jié){機外包裝、豆?jié){機機身及說明書上均標注為“中山市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監(jiān)制);制造商:中山漢寶隆電器有限公司”。九陽公司認為涉案商品的銷售侵犯了該公司對“九陽”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超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九陽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等。

該超市經營者辯稱,其于2015年10月就已停業(yè),九陽公司訴稱2017年12月20日到該超市購買九陽豆?jié){機的事實是虛構的,公證書內容不真實,涉案九陽豆?jié){機真?zhèn)斡删抨柟咀孕需b別有失公正。

  
一審判令賠償2萬

天津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九陽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該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為同種商品,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該超市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但未能證明其銷售的產品來自于九陽公司或經九陽公司授權的主體,其行為侵犯了九陽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該超市的經營規(guī)模、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及九陽公司的維權成本等因素,一審法院判令被告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3407087號、第7315858號、第520556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豆?jié){機,賠償原告九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同時駁回了九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依然認定侵權

天津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該超市不服該判決,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該超市是否實施了侵犯九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該案中,該超市主張公證購買被控侵權商品的店鋪非其超市,但根據(jù)天津市南開區(qū)公證處(2017)津南開證經字第1075號公證書記載,公證購買涉案豆?jié){機的店鋪內懸掛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顯示為天津市北辰區(qū)該超市,并且根據(jù)該超市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該超市經營場所為“天津市北辰區(qū)果園新村街道朝陽市場平房”,與公證書記載的公證購買店鋪地址“天津市北辰區(qū)朝陽市場平房”,二者可以相互印證。該超市主張其2015年已經停業(yè),但其未提供證據(jù)對該項事實予以證明,亦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公證書內容的相反證據(jù),故一審法院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認定該超市系本案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在該案中,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兩者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商品并非九陽公司生產的豆?jié){機,卻使用與九陽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該超市獲得了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該超市銷售被控侵權商品侵犯了九陽公司對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一審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天津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該超市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報記者 孫芳華)

(編輯:曹雅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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