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互聯網+”時代下,電商平臺興起,吸引眾多品牌匯集線上。當電商平臺上的店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電商平臺是否與其構成共同侵權?何種情形之下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稱婷美保健)訴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等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再審裁定,判定京東公司并未參與婷美佳人(廈門)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婷美佳人)京東商城上“婷美佳人旗艦店”的經營,婷美保健亦未舉證證明京東公司對婷美佳人實施侵犯婷美保健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且主觀上具有提供幫助的故意,京東公司無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平臺: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2018年,婷美保健將婷美佳人、自然人李某、京東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婷美佳人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內衣、文胸、內褲商品與包裝、吊牌、合格證、吊牌線扣等處及經營活動中使用同其多件注冊商標近似的“婷美佳人”等標識的侵權行為,京東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對婷美佳人上述侵權行為的幫助侵權行為,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
據了解,婷美佳人系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及經營者,其通過京東商城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至該案訴訟時被訴侵權商品已經下架。
婷美保健認為,京東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對于其網上交易平臺的店鋪負有審慎注意和監(jiān)控義務,京東公司對開設在其交易平臺的“婷美佳人旗艦店”實施上述侵權行為故意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侵權,京東公司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京東公司答辯稱其作為平臺服務商,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構成對涉案商標侵權行為的幫助侵權。
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婷美佳人侵犯了婷美保健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李某與婷美佳人不構成共同侵權,京東公司作為電商平臺,并非被訴商品的銷售方,而且根據京東公司提供的被訴店鋪網頁截屏顯示,被訴侵權商品已下架,京東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依法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婷美保健不服一審判決結果,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京東公司為婷美佳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構成幫助侵權,李某、京東公司應與婷美佳人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京東公司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其主要義務是為京東商城提供平臺維護、信息技術支持,應對知識產權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有關知識產權等權利人的書面、有效維權通知,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及時通知經營者、屏蔽、刪除所涉商品經營信息等處置措施。京東公司既非被訴侵權商品的經營及銷售主體,亦未從事被訴侵權行為,而且已對被訴侵權商品進行了下架處理,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京東公司并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婷美保健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未能獲得支持。
專家: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從該案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對作為電商平臺的京東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適用了‘避風港’原則。”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靜表示,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著作權領域確立了“避風港”原則。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臺經營者的“避風港”原則,即電商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對電商平臺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適用‘避風港’原則,即電商平臺實施‘通知+刪除’措施,往往成為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如果權利人通知電商平臺后,電商平臺經過初步審查刪除了侵權鏈接,則可以主張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免除責任。若權利人未將商家的侵權行為通知電商平臺,一般情況下電商平臺并不會因為沒有主動發(fā)現和制止商標侵權行為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在一定程度上縮限了電商平臺的合理注意義務。電商平臺對侵權事實或侵權行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直接關系到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往往以權利人的通知作為形式要件。”孫靜表示。(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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