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天賜材料(002709)發(fā)布公告,就公司涉及的侵害技術秘密一案獲再審審查終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華慢、劉宏、安徽紐曼的再審申請,至此,公司一方通過刑事、民事多方位維權,終獲全勝。目前,天賜材料已收到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的強制執(zhí)行款3171.08萬元,將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積極影響。
據(jù)介紹,該案件系最高法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谝话?,并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發(fā)文稱:“該案二審判決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在認定侵權人存在惡意侵權、情節(jié)極其嚴重的基礎上,頂格5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達3000余萬元,彰顯了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司法態(tài)度,明確傳遞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是強化商業(yè)秘密司法保護、積極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生動司法實踐”。
刑事民事多方維權全面勝訴
據(jù)了解,此案件歷時多年,天賜材料多方維權,彰顯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積極維護自身利益、保護商業(yè)秘密的堅定立場。梳理公開判決書顯示,天賜材料原研發(fā)人員華某違反公司保密規(guī)定,將其所掌握的天賜材料“卡波”有關生產工藝等技術信息非法披露給安徽紐曼公司及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利用安徽紐曼公司具體實施侵犯天賜材料商業(yè)秘密行為,進行非法的牟利。經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劉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朱某良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因認罪態(tài)度良好,免予刑事處罰。
與此同時,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天賜材料同步對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公司“卡波”技術秘密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勝訴后,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華某違反保密義務和保密要求,將天賜材料技術秘密披露給安徽紐曼公司使用,侵害了天賜材料技術秘密;劉某、安徽紐曼公司明知華某非法披露天賜材料技術秘密,仍予以獲取并通過安徽紐曼公司使用,構成侵權;胡某春、朱某良明知華某、劉某、安徽紐曼公司非法披露、獲取、使用天賜材料技術秘密,仍予以幫助,也構成共同侵權。
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安徽紐曼公司非法使用技術秘密,主觀惡意嚴重,構成以“侵權為業(yè)”,在侵權賠償額的認定上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根據(jù)安徽紐曼公司的侵權獲利的5倍確定本案件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判決安徽紐曼公司賠償天賜材料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shù)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生效后,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了駁回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再審申請的裁定。
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里程碑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的判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罚粤⒎ǖ男问矫鞔_了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臉藴省?/p>
據(jù)悉,天賜材料非常重視自主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每年都會投入大量的研發(fā)經費,用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fā),已經形成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日化及特種化學品和鋰離子電池材料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能力。財報顯示,2018年至2020年,天賜材料每年的研發(fā)投入分別為1.10億、1.26億、1.68億,逐年增長。
有業(yè)內律師表示,從以往數(shù)據(jù)來看,商業(yè)秘密的案件賠償額度普遍不高,天賜材料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案的3000多萬元巨額經濟賠償無疑給此類案件的維權打了一支強心劑。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補償、懲罰、威懾與預防功能,對于打擊惡意侵權行為、有效保護基于商業(yè)秘密產生的競爭優(yōu)勢,進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具有明顯的現(xiàn)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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