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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維權

商標是企業(yè)的核心資本,商標更是一個企業(yè)綜合實力的集中體現。隨著國家對商標的重視,不斷出現一系列的商標糾紛,企業(yè)也逐漸認識到商標維權的重要性。不要做被動者或挨打者,要樹立起商標維權觀念,從被動者轉換到主動者的角色。從古至今,有創(chuàng)新才有發(fā)展。有了創(chuàng)新,就要學會如何保護創(chuàng)新、如何維護創(chuàng)新。加強商標的創(chuàng)造、管理和保護,才能全面提高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商標維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歡迎閱讀。

1因商標侵權!小米公司起訴西安碑林一數碼產品經營部

2019-06-03

認為銷售的電源適配器、數據線等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西安市碑林區(qū)某數碼產品經營部起訴。近日,碑林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最終雙方均同意調解。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申請 網

因商標侵權!小米公司起訴西安碑林一數碼產品經營部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8228211號、第891127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種類均為第9類,包括電源適配器、數據線、手提電話、頭戴耳機等。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均處在法律保護的注冊有效期限內。上述注冊商標在原告的手機、耳機、路由器、電視等商品中被廣泛使用,因其深具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而獲得無數好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但隨著原告“小米”系列產品的火爆熱銷,市場中出現了大量仿冒原告品牌與注冊商標的數據線、耳機、移動電源等商品,此類侵權產品大量投入市場進行銷售,給原告的生產經營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小米公司稱,被告西安市碑林區(qū)某數碼產品經營部所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同步數據線商品,突出使用了與原告上述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系侵權產品。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商譽與經濟損失。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包含原告調查取

2上海裕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Ferrari”商標權自行車被處罰

2019-05-31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119號)顯示,上海裕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Ferrari”商標權的自行車被行政處罰。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數據庫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8〕第119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上海裕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122269195

法定代表人:徐迅

當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突尼斯一批自行車。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Ferrari”商標的自行車4輛,標有“”標識的自行車1292輛,合計價值36362.5美元。對于上述貨物,“Ferrari”、“躍馬圖形”商標權利人法拉力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自行車上使用的“Ferrari”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Ferrari”商標相同,使用的“”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躍馬圖形

3經銷關系解除后仍使用他人字號將構成商標侵權

2019-05-30

經銷商在經銷關系存續(xù)期間將生產商的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并進行使用雖然有正當理由,但這種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這一特殊關系,并不會使經銷商的企業(yè)字號具備區(qū)別于生產商的商標及字號的獨立的識別作用。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經銷商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xù)使用原企業(yè)字號并從事與權利人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商業(yè)經營活動,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惡意,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申請網。

經銷商在經銷關系存續(xù)期間將生產商的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并進行使用雖然有正當理由,但這種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這一特殊關系,并不會使經銷商的企業(yè)字號具備區(qū)別于生產商的商標及字號的獨立的識別作用。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經銷商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xù)使用原企業(yè)字號并從事與權利人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商業(yè)經營活動,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惡意,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申請網。    基本案情  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下稱南平南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8年的主要從事電池生產的大型企業(yè),并于1991年注冊了“南孚”商標。南孚商標、南孚品牌電池及南平南孚公司獲得過一系列榮譽,在業(yè)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南孚公司)的前身為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登記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廈門地區(qū)的總經銷商,銷售“南孚”電池等產品,并負責南孚品牌的廣告宣傳及打假工作。  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亦變更為研發(fā)、生產及銷售電池產品等。南平南孚公司起訴主張廈門南孚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南孚”字樣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并進行商業(yè)性使用,其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廈門南孚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廈門南孚公司在其生產的與“南孚”商標核準范圍相同的產品上突出使用“南孚”標識,其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另外,廈門南孚公司雖曾與南平南孚公司存在經銷合作關系,但在該關系終止后仍使用“南孚”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廈門南孚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南平南孚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廈門南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廈門南孚公司系在經銷關系合作期間登記的企業(yè)字號,其對該字號的使用是否已經具備獨立的區(qū)分經營主體的資格?在經銷關系終止后,廈門南孚公司繼續(xù)使用該字號是否具有合理基礎?  首先,廈門南孚公司在經銷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其自身“南孚”字號的使用并不會產生獨立的權益。廈門南孚公司辯稱其企業(yè)名稱系經合法登記,無任何主觀惡意,南平南孚公司對此是默許的。且在二十幾年的經營與推廣中,廈門南孚公司已賦予“廈門南孚”全新的企業(yè)品牌價值及意義,完全區(qū)別于南平南孚公司。法院分析認為,廈門南孚公司在1997年開始登記使用“南孚”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前后,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廈門地區(qū)“南孚”電池相關產品的經銷商,雙方2003年終止了經銷合作關系。在合作期間,廈門南孚公司除經銷南平南孚公司的產品外,還代為進行廣告宣傳及打假,故二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廈門南孚公司在此期間對“南孚”品牌的商業(yè)性使用實質上均是為了維護和提升南平南孚公司的“南孚”品牌知名度。廈門南孚公司并不會因這種使用行為而使“廈門南孚”在使用中具備獨立的品牌辨識度,從而區(qū)別于“南孚”品牌。而南平南孚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間默許廈門南孚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南孚”字號,也是基于雙方存在經銷合作關系這一前提。  其次,廈門南孚公司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繼續(xù)登記使用“南孚”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廈門南孚公司企業(yè)名稱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應是字號“南孚”,而該字號與南平南孚公司的字號完全相同。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顯然不易區(qū)分二者屬于不存在關聯性的兩個獨立的經營主體,會造成混淆誤認。而正是由于廈門南孚公司與南平南孚公司曾經存在經銷合作關系,故廈門南孚公司對南孚名牌及該品牌與南平南孚公司之間的唯一關聯性是清楚的。在雙方的經銷合作關系終止后,在未取得南平南孚公司的明確許可下,廈門南孚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在后續(xù)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上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來主動避讓,避免與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產生混淆。但廈門南孚公司仍然繼續(xù)使用“南孚”字號,并在2010年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目前使用的含有“南孚”字號的名稱。由于廈門南孚公司并沒有能夠證明“廈門南孚”經過其使用已經具備獨立的品牌價值且能夠與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進行區(qū)分,故廈門南孚公司對“南孚”字號的使用主觀上是為了攀附南平南孚公司商譽和搭南孚品牌的便車,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對這兩家存在關聯或其他品牌許可關系的混淆誤認。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廈門南孚公司登記含有“南孚”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并進行商業(yè)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廈門南孚公司有關其企業(yè)名稱登記合法,使用具有正當性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下稱南平南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8年的主要從事電池生產的大型企業(yè),并于1991年注冊了“南孚”商標。南孚商標、南孚品牌電池及南平南孚公司獲得過一系列榮譽,在業(yè)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南孚公司)的前身為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登記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廈門地區(qū)的總經銷商,銷售“南孚”電池等產品,并負責南孚品牌的廣告宣傳及打假工作。

廈門市南孚貿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將企業(yè)名稱變更為廈門市南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亦變更為研發(fā)、生產及銷售電池產品等。南平南孚公司起訴主張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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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知識產權工作20多年,曾在包頭鋼鐵研究院、冶金研究所工作多年,擔任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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